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双方各执己见,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已故) 、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 ,
法官表示,”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在调解过程中 ,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互不相让。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张青 、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庭外和解,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